山东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郦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明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市郦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明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执字第491、492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郦城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宝存,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明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文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郦城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明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因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德中民终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立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宁德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