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5民初2159号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时代家园A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桂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超、杨久锋,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山东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南外环路西段南侧(费城街道办事处新埠村)。
法定代表人:王光全,经理。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山东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清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庆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