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东营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5执恢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全,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武刚,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宋武刚进行了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武刚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00000元,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文尧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房桂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