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5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广波,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325执3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瑞山
审判员 张文尧
审判员 孙 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