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25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南外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华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25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期限: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