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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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302执673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元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前岗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三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双岭路与西城大街交汇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302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元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三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已指定至费县人民法院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销除对(2022)鲁1302执67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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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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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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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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