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红利与临沂元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永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商初字第3283号
原告庄红利,居民。
委托代理人***,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元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前岗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行,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永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红利与被告临沂元通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永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红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1元,减半收取2846元,由原告庄红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