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尖法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时春落,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正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山正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时春落申请执行双鸭山正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尖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