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5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正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立交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刚,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贤县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顺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东1号(原啤酒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施玉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厚,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双鸭山正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集贤县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05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于上诉人正兴公司施工的集贤县福利镇御府豪庭小区2、3号楼部分房屋瓷砖脱落的质量问题形成的修复费用的认定,未对损失形成的原因做出明确界定,属于事实不清。瓷砖脱落有可能是土建施工的质量问题,也有可能是瓷砖粘贴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或者是混合原因导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05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双鸭山正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1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