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民初545号
原告:无锡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9319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164233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日公司)与被告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日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无锡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