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商初字第2079号
原告无锡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街15号蠡湖科研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C区(中煤电缆办公楼5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无锡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