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再2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西路。
负责人:**,行长。
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迎宾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衡水众志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与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众志橡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2019年11月13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长 赵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