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187号
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迎宾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工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位桥镇马湾村。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被告: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女,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工具有限公司、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工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