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安平县卓信小额贷款公司、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5执182号
申请人安平县卓信小额贷款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忠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远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平县卓信小额贷款公司与昭远公司、百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昭远公司、百威公司有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昭远公司位于衡水市路北新区滏阳四路东侧、新区七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衡国用(2008)第01**号、地籍号:131102106003GB00019)及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政府对面、??城区兴远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衡国用(2007)第0**号、地籍号:131102106015GB00001)。
二、查封被执行人百威公司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内大**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衡国用(2009)第0**号、地籍号:131102106046GB00035),位于衡水市衡武连线以西大麻森乡大辛庄村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衡国用(2009)第0**号、地籍号:131102106046GB00009),位于衡水市李里马一区114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属房产(所有权证号:公衡路北14-0042)。
三、查封期限三年。
四、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