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5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园区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飞,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5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日钢,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迎宾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再审申请人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一审诉讼中送达程序未穷尽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存在违法行为,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纠纷名为“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被申请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存在的“低值高估”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作为担保人的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案涉法律关系名为融资租赁关系实为借款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放贷,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被申请人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涉诉业务,都是以售代租的形式,均都产生纠纷,说明其是以金融借贷为主要业务,结合案涉合同期为3年,不属于短期临时拆借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国家金融管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案涉借贷合同无效。一、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二审时的上诉意见基本一致,二审做出的判决理由给予了相应的阐释。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理由和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即再审申请人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李 炜
二○一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助 理 桂诚承
书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