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1102民初5296号
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迎宾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北朗子桥村北/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女,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被告***的配偶。
被告:**,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格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百威工公司、百金公司、***、***、***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予以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百威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截至2019年8月16日欠利息83832.64元,以上本息共计583832.64元,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至本金还清为止;2.判定被告格林公司、百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定被告百威公司承担此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格林公司、百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0日,原告与百威公司签订《企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百威公司在原告处办理贷款500000元,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月利率为7.916667‰。同时,原告与格林公司、百金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百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截止到2019年8月16日欠本金500000元,利息83832.64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格林公司、百金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百威公司、百金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格林恒业辩称:格林公司现没有担保能力,要求借款人先行还款,对原告起诉的利息,请法院依法核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0日,原告与百威公司签订《企业借款合同》(编号:衡水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6]第17102016710048号)一份,约定百威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6日,借款月利率为7.916667‰,罚息利率为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
同日,原告与百威公司、百金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编号:衡水农商银行农信保字(2016)第17102016978302号),均约定各被告为上述《企业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保证范围均为主合同项下本金5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每单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同日,原告向百威公司发放贷款500000元。但百威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截至2019年8月16日,百威公司尚欠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83832.64元。至法庭辩论终结前,百威公司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格林公司、百金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百威公司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与格林公司、百金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百威公司应当依约履行还款责任,但其未依约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百威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8月16日的利息83832.64元及后续利息,有理有据,予以支持。本案尚在保证期间内,原告所诉亦属保证范围,故原告主张格林公司、百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有据,予以支持。格林公司辩称其没有担保能力,要求借款人先行还款。因格林公司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可以要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有权要去格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格林公司的辩解,不予支持。
五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但民事责任理应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8月16日的利息83832.64元及后续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8750005‰,自2019年8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8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819元,由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格林恒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