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执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振兴西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81D7X37。

法定代表人:徐昱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北郊大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06524508。

法定代表人:王家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226执9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凯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黄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