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执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振兴西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81D7X37。
法定代表人:徐昱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北郊大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06524508。
法定代表人:王家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昱源宁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226执9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凯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黄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