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高州市龙振实业集团公司、高州市化建工业总公司等与高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981民初56号
原告:高州市龙振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高州市红荔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州市化建工业总公司,住所地:高州市工业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被告:高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高州市府前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梁远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州市龙振实业集团公司、高州市化建工业总公司诉被告高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以另行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州市龙振实业集团公司、高州市化建工业总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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