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与***、高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981民初527号
原告:***,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大专文化,住高州市,永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高州市,
被告:高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高州市府前路11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中专文化,高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住高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高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彩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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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黄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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