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雄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426号
申请人:山东雄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DL7KK93。
法定代表人:徐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众成清泰(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96152324X。
法定代表人:刘迎展,经理。
申请人山东雄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6637.00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6637.00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24××××95帐户存款546637.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426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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