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昌隆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998号
申请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开发区南环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954421115。
法定代表人:赵加友,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武县昌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先农坛路西段南侧状元华府1号楼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Q3QM46M。
法定代表人:马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96152324X。
法定代表人:刘迎展,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武县昌隆置业有限公司、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县昌隆置业有限公司、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5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县昌隆置业有限公司、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武县支行203××××6帐户存款1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998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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