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723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路南段。
被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并同时发起了总对总等财产查控。在规定的时间内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关联执保案件划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00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交纳剩余案款159223.00元。本院转执行费77482.00元,转诉讼费76741.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005000.00元(含保全费5000元),(2022)鲁1723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1)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成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