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620号之一
申请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2023)鲁1723财保6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