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086号 申请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办事处周店村东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C78DM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79615232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6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成武泰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最高限额870000.00元,实际冻结118429.78元。线上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鲁西新区支行×××账户存款最高限额870000.00元,实际冻结133060.54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086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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