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

平邑县鑫隆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4962号

原告:***鑫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仲村镇牛家庄村(平蒙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09170239XK。

法定代表人:李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增,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城蒙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80797080Q。

法定代表人:崔长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鑫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立案。原告***鑫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隆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34元,减半收取计7067元,由***鑫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金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