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4962号
原告:***鑫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仲村镇牛家庄村(平蒙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09170239XK。
法定代表人:李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增,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城蒙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80797080Q。
法定代表人:崔长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鑫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立案。原告***鑫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隆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34元,减半收取计7067元,由***鑫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金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