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打印份数:ivstyle='text-align:center'>
+
打印份数:
费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审批表
拟稿单位
拟稿人
审核人
签发人
××××年××月××日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1979-1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2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0********。
被申请人: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蒙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8079708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000元。
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