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197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蒙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蒙山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