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85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经济开发区南环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1437544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85民初7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达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顺达塑胶有限公司货款166334.17元、利息14471.0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通过回告书的形式,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85执13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