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4民初7908号
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下里桥东路169号。
诉讼代理人: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怡,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成钢。
第三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北路110号四层西。
法定代表人:刘亚才。
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金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