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4民初7908号
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下里桥东路169号。
诉讼代理人: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怡,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成钢。
第三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北路110号四层西。
法定代表人:刘亚才。
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金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