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4民初144号
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下里桥东路**。
诉讼代表人: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梁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怡,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山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成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懿,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灵,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北路****西/div>
诉讼代表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郭健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卫,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颖波,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金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