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执4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08月0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下里桥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10055914。
法定代表人:陈洋增。
被执行人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山头村织机构代码:590556171。
法定代表人:张成钢。
被执行人陈洋增,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div>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陈洋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2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洋增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468元,执行费31450元,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数额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陈洋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陈洋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陈洋增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陈洋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3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街道东山头片区D-29商住出让地块的不动产已诉讼保全,因上述土地待开发,区政府正在协调拆迁事项,且被执行人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涉及债务约2亿元,其账户已由相关部门监控,上述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陈洋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陈洋增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陈洋增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东胜置业有限公司、陈洋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40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晓勇
审 判 员 蔡 奇
审 判 员 陈伟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杨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