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控装备厂、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控装备厂。
负责人***,经理。
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宫钦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控装备厂、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