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498号
申请人: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52454078P,住所地扬中经济开发区港隆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冬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建新能(浙江)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82W3W78,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18号42幢3085室。
法定代表人:庄毛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44425144,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浙商总部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韩亚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建新能(浙江)物资有限公司、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诉讼财产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建新能(浙江)物资有限公司、国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