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汉能新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52454078P,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冬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399819332F,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法定代表人:张燕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汉能新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49449K,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彬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27188J,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汉能新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182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9日、9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
2、本院通过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3、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云D×××**车辆,但因未实际控制故本案中暂无法处置。
4、2020年10月2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至其履行义务完毕时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法官助理  赵小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