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与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30号
申请人: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52454078P,住所地江苏省扬中经济开发区港隆路**。
法定代表人:朱冬宏,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市凉城县。
申请人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5万元,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镇江市扬中营销服务部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