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235号
原告:南京财经大学,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文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软新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与常兴路交汇处顺天大厦2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财经大学与被告深圳市华软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南京财经大学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财经大学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财经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12元,减半收取计16156元,由原告南京财经大学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