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民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民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高民申字第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昆明民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B幢2楼213-20号。
法定代表人:宁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农民。
再审申请人昆明民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曲中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民洁公司申请再审称:借助大型设备对车辆进行维修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可能由***自行完成,本案是**对车辆进行检测修理操作后,才发生的事故,修理合同已经成立,二审对该事实的认定不当。***物流信息部广告中包含了汽车修理业务,一般应认定汽车修理与物流信息部是一体的。***在***开办的物流信息部内由**修车,此过程中导致***死亡,二被申请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民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民洁公司主张***和**间的维修合同已经成立,***系在**为其修车过程中死亡。对该主张民洁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也不予认可,相反,公安机关在事发当日对**及***之妻的询问笔录显示,***系被其送修的车辆后兜夹住致死,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民洁公司的主张。***在物流信息部广告牌上所作的宣传,一般应理解为对该场所经营业务范围的介绍、说明,不必然导致其对经营场所内的所有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同时,本案民洁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行使追偿权,要求二被申请人连带偿还其因***死亡而向家属支付的款项。但现有证据无法明确事故赔偿义务人、赔偿数额及比例,民洁公司直接诉请二被申请人连带赔偿其向死者家属支付的款项,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民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民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