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1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文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奎聚街道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翠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徐州路。
法定代表人:苏京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358号不动产(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09××23号、09××24号、09××25号、09××26号、09××27号、09××28号);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358号不动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