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26165454D。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镇,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徐州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99713A。
法定代表人:苏京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圆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徐州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946236X3。
法定代表人:苏京祯,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圆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金圆铜业有限公司、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圆铜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应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