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26165454D。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494248961H。
法定代表人:藏涛。
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徐州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99713A。
法定代表人:苏京祯。
被执行人:苏京进,男,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陈丽丽,女,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苏京进、陈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502民初2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程全刚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