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26165454D。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镇,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徐州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0199713A。
法定代表人:苏京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390982XL。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执行董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0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将债权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山东法制报进行公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通知书。
2、2021年7月7日,本院工作人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保险、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自然资源部总对总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等。
3、2021年8月9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2号、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3号、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4号、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7号、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8号不动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首封,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其名下的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5号、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6号、东国用(2012)第01-2612号、东国用(2012)第01-2542号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东营胜利支行且被本院其他案件首封,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东国用(2008)第2-711号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且被其他法院续封,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其名下的东国用(2014)第02-005364号、东国用(2014)第02-005365号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港支行且被其他法院续封,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其名下的东国用(2015)第02-005429号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且被其他法院续封,多家法院轮候查封。
4、本院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实地调查,发现上述企业涉及多笔金融借款,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保险、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自然资源部总对总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等。
6、2021年10月26日,本院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7、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邮寄了《终本告知书》一份,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8790938.29元,无执行到位标的额。本院依法穷尽了可使用的执行手段与措施,仍找不到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执行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