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山东博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恢525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9955825G。
负责人:李冲,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博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方泰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京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京进,男。
被执行人:陈丽丽,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博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东营方泰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苏京进、陈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370837.5元、复利2538.33元(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以及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1775%计算)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苏京进名下有现代胜达牌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东营方泰金属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山东博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不动产,但均被另案多次查封。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6日、2021年8月7日、2021年9月2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被另案多次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其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吴胜林
审 判 员 张庆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建广
书 记 员 史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