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63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99-9号。
负责人:赵晓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东,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以西、港北二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吴俊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徐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苏京祯,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俊同,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崔海霞,女,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791607.41元,执行费10019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则明
审 判 员 马 捷
审 判 员 赵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闵晓君
书 记 员 袁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