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101执恢30号之一
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徐州路**。
法定代表人:苏京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京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在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苏京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鲁71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69471.50元,执行到位16932.53元,剩余执行标的52538.97元。
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发出传票。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分别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5日、2021年10月11日共6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对发现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进行冻结并划拨。
4.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苏京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277.14元。
5.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苏京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账户内存款13102.89元。
6.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苏京进在中国银行东营黄河路支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2552.50元。
7.网络查控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经查,均为重大疾病、人身保险,不具备执行条件。
8.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派出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积金中心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甲军
审判员 于智勇
审判员 董文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