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宏信塑胶有限公司、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信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区丹山工业园华岭路。
法定代表人杨东武,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徐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苏京祯,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信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8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金额256565.8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金额256565.89元及利息。
经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