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执373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千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配批发大市场T区066-072号;
法定代表人谢东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商务广场2626室。
法定代表人吕成波。
申请执行人长沙千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千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9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千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和2019年10月28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千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21执3735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何晓璐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