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千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长沙千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121民初5319号
原告长沙千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配批发大市场T区066-0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烨,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商务广场262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沙千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千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132176.8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其中从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5月29日止的利息为5891.29元)。
被告湖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答辩要点:被告一直在还钱,但是因为经营上的问题导致未还,对于原告说欠付132176.8元的货款,被告予以认可。
查明的事实
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未签书面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各型机器、设备,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于2018年5月开始要求被告清偿货款18万余元。至庭审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2176.8元未付。
上述事实原、被告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法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被告已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且原告已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千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32176.8元及利息(利息以13217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0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被告湖南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曾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