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字第2933号
申请执行人***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和里22号楼增1号。
被执行人天津陆港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潘庄工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告天津陆港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港钢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