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

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与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晋宁县恒源铝型材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民初2051号
原告: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翠兰,系该村委会主任。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30115ME0763738E。
委托代理人:张林林,系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77267949E。
委托代理人:刘顺平,系云南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县恒源铝型材厂。
法定代表人:龚段友。
住所:晋宁县(原红砖厂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2MA6K9MU57A。
被告:魏加福,男,1954年5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代理人:季国光,系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晋宁县**吉鸿红砖厂。
投资人:魏加福。
住所:晋宁县(昆玉高速公路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226861824。
委托代理人:季国光,系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晋宁县恒源铝型材厂、魏加福、晋宁县**吉鸿红砖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晋宁县恒源铝型材厂、魏加福、晋宁县**吉鸿红砖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所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清水河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孙建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矣丽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