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

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77267949E。
委托代理人陈亚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22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本金2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75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到位金额共计人民币25000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9)云0122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 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秋